上项目 促发展 | 唐山:河钢浦项向春来
与其他新型储能技术的提供商一样,该公司在过去几年一直在寻求将其产品实现商业化运营的方法,并声称2020年是其迄今为止发展最强劲的一年。
例如,决策者可以将碳捕集与封存(CCS)和直接空气捕集(DAC)技术与其他措施相结合,以减少因减排造成的总体影响。另外,二氧化碳可以被液化和长距离运输,在自身封存能力不足的市场上,这种特性有利于碳捕集和封存操作。
要实际净零排放,所有经济领域都应成为重点,并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复育工作放在优先位置。全球平均气温已经较工业化前的水平高出1.2摄氏度伍德麦肯兹发布最新研究报告,表示要实现将全球升温幅度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的目标,则须大幅提高碳价——至2030年,碳价格需要达到160美元/吨二氧化碳。利用捕集到的二氧化碳降低减排的单位成本。到2050年,这些碳排放量较高的部门可以捕集并清除80亿吨二氧化碳。
为实现净零排放,去碳化进程势在必行。面临土地限制和封存地质问题的市场可以将二氧化碳运输到这方面问题不太突出的国家。此前,从地方政府获得借用许可证是一个冗长而曲折的过程。
《综合法》就未能符合特定标准的建造专家设定了新的惩罚性措施,该等措施同等适用于本地人士和外国人士。除《新投资清单》所列行业限制外,外商仍需要遵守100亿印尼盾以上的投资门槛(投资土地和建筑除外)。《综合法》取消了环境许可证(izin lingkungan),也不再要求企业单独出具SPPL,SPPL将成为公司业务标识号码的一部分。《综合法》在为公共利益供电、为个人利益供电、及电力辅助服务领域引入了由中央政府颁发单一许可的制度。
在立法正式修改前,SKK Migas将继续行使其监管职能。该等安排的确切形式尚不清晰。
《综合法》在相关的严格责任条款中删除了无需证明或证实过错这一措辞,代之以因有关方的业务及/或活动造成损失。将这一权力收归中央政府(并且整合进统一的电子系统)是一项重大改革,印尼的能源、资源及基建参与者应对此表示欢迎。该要求在《新投资清单》颁布后仍继续有效。业务许可:此前地热发电公司在水资源保护区内利用地热资源需要获得海事与渔业部(MMAF)的特别许可。
根据《综合法》要求,印尼政府于2021年2月2日进一步颁布了《新投资清单》(Presidential Regulation No. 10 of 2021 regarding Investment Sectors,以下简称《新投资清单》),调整多个行业的外商投资准入规则。事实上,《新投资清单》颁布前,矿业并没有被列入《2016年投资清单》,因而理论上属于允许投资行业,对外商投资完全开放。根据《综合法》,借用许可证制度将被取消,由企业与中央政府订立的借用安排 (pinjam pakai) 所代替。我们预计未来《综合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将明确各合同方(和/或作业者)是否需要获得相关的业务许可,以继续开展上游油气业务。
环境保证基金:《综合法》重申了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SKK Migas的存续:《综合法》草案曾包括废除印尼上游油气行业监管机构SKK Migas的条款,规定由新设立的专门从事上游油气业务的国有企业取而代之,但这一草案条款最终未被《综合法》采纳。
截至2021年2月,印尼已有11个经济特区投入运营,4个尚在开发中。(3)地热领域外商投资优先发展行业:《新投资清单》重申地热是优先发展业务领域。
《综合法》简化了油气中下游行业的经营许可要求,允许石油和天然气公司统一向印尼中央政府申请业务许可。《新投资清单》规定,该领域对外商投资100%开放。《综合法》取消了这一许可要求。此外,机场相关服务和海港码头配套业务也取消原先的67%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改为100%对外资开放。该改革将为由国家资金资助的项目在选择工程建设公司方面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并且很可能导致更多的直接任命印尼国有工程企业。但是,印尼矿业领域的相关法规(特别是2009年第4号法律(修订版)和2020年第23号政府条例)要求外资矿业公司在商业运营起十年内逐步剥离矿业权益给当地股东,到第十年外商投资比例应降到49%以下。
国家电力计划:根据《综合法》,中央政府在制定国家电力计划时无需咨商印尼议会。外商投资限制:《2016年投资清单》规定,项目价值超过100亿印尼盾的工程咨询服务和价值超过500亿印尼盾的工程实施服务,以及使用高水平技术及/或被视为高风险的工程服务,外资持股比例最高不能超过67%(东盟国家投资者的最高所有权限制为70%)。
小于10兆瓦的发电项目则完全禁止外商投资。但是,经修订的2017年第2号《建造服务法》仍规定外商需要与当地企业合作。
《综合法》同时取消了工程建设类企业取得经验注册证书的规定,但不排除中央政府可在日后的实施细则中重新引入该要求。严格责任:印尼《环境法》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即就(i)使用、生产及/或管理B3废物有关的活动及/或(ii)对环境构成严重威胁的活动寻求赔偿时,原告人无需证明被告人存在过失或过错。
业务许可:与油气行业类似,《综合法》简化了电力领域的业务许可要求。四、外商投资规则变化:基建(1)机场和海港外商投资限制:机场服务和海港设施领域此前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为49%。这一变化的背景是印尼政府对印尼支线机场的扩建和再开发的重视。在新法下,只有直接受到拟议业务和活动影响的人士才能参加AMDAL准备过程,并提出异议。
《综合法》还规定,下游油气行业的业务许可将由印尼中央政府通过统一电子许可系统进行管理。(2)工程建设业务许可:《综合法》同样简化了工程建设行业的业务许可规定。
在新法下,所有工程建设类企业(无论是当地设立的主体还是代表处)均由中央政府统一颁发单一许可。新法规带来的变化需要实践消化,其具体走向和实际效果可能需要一些时间才能明朗。
上述改革使中央政府在管理及控制印尼林地区域具有更大的灵活性,能够更好地配合能源、资源及基建项目的开发。《新投资清单》看似取消了部分工程服务业务的外资所有权限制,但依照《建造服务法》的规定,外资建筑服务公司仍只能就高风险、高科技和/或高价值工程提供服务。
在介绍具体行业的变化前,我们先简单介绍经修订的《投资法》和《新投资清单》确定的外商投资整体框架,以便读者理解法律背景。一、《投资法》及《新投资清单》确定的基本框架经《综合法》修订后的《投资法》和《新投资清单》对能源、矿业及基建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放宽外商投资准入,二是简化许可流程。2020年10月5日,印度尼西亚议会通过了《创造就业法综合法》(Law No. 11 of 2020 regarding Job Creation,以下简称《综合法》),以应对新冠疫情导致的经济低迷和就业问题。《综合法》就直接利用地热资源(即非发电用途利用地热资源)引入了数项改革措施,包括撤销提交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及预算的要求,以及取消了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同时,《综合法》也将逐步取消区域性电力计划。(2)电力行业外商投资限制:《新投资清单》颁布前,外商投资电力行业以发电厂产能为标准,存在不同外国所有权限制。
中央政府的权利:根据《综合法》,中央政府将有权根据河流流域或岛屿的自然和地理条件,规定必须保护和维护的森林的面积(包括国家战略项目所在的地区)。但是,外商投资位于经济特区的科技创新行业(Bidang Usaha rintisan berbasis teknologi),可豁免该100亿印尼盾最低投资门槛要求。
然而,随着《综合法》的颁布,印尼政府可能会通过其实施条例让这一制度落地。目前关于环境法中的严格责任的具体立法态度仍较含糊,有待后续立法澄清。